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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上不会掉馅饼,警惕远离非法集资
2017-06-15 11:18 编辑:郭双双【来源:转自网络】


非法集资,即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的行为。

 

远离非法集资,提高防范意识

 

(一)避免进入非法集资宣传陷阱,切勿贪小利吃大亏。不法分子通过非法集资骗到群众资金,常在初始阶段它常常伪装得冠冕堂皇,直到集资规模扩大,集资金额超出兑付能力,不法分子人去楼空时,集资群众才发现已身处陷阱。

 

(二)练就金融投资防身术,做到三看三思三不要三看即一看是否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二看是否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书,理财产品是否在其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三看资金投向领域是否安全可靠。三思即一思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理财产品是否符合市场经营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三不要即一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二不要盲目相信熟人介绍、专家推荐,三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

 

(三)积极参与防范非法集资,学习金融法规知识,筑起财富盾牌。广大人民群众要用金融知识和法律知识武装自己,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自觉增强理性投资意识,积极向亲朋好友宣传,共同远离非法集资伤害。

 

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犯罪主要形式和手段包括三种,其一是主导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其二是参与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主要手段有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其三是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主要手段有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假借保险名义,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为名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或者以互助计划、众筹等为噱头,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涉嫌诱导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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