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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小骏讲支付:权利、责任、风险
2017-03-21 04:26 编辑:郭双双【来源:企宣部】

权利

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一)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维护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建立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二)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三)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金融机构应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或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四)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金融机构不应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其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五)金融消费者依法求偿权

    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的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六)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

    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七)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

    金融机构应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因金融消费者的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八)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责任与风险
自享收益,自担风险


(一)买卖账户风险隐患

    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假冒他人身份;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并登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向社会公布。


    我国银行卡属于实名制,卡内存储了很多个人信息,如果出售或出借,有可能被收卡人用来从事非法活动(洗钱、诈骗、逃税等),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二)有效保护自身信息安全

    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银行卡、网银U盾、手机等,不借给他人使用,一旦丢失要立即挂失。日常中不要随意丢弃银行卡刷卡消费或者使用ATM设备的交易凭条。

  

    不相信任何索要银行卡密码以及手机验证码的行为,不向任何渠道提供密码、验证码。并且不向任何人发送带有银行卡信息和支付信息的图片。


    不轻信、不回拨收到的异常信息或电话,如接到自称银行、支付机构的电话,应当重新拨打客户电话确认。谨防木马病毒,对异常的短信、网络聊天工具或网站中的不明链接不要点击,慎扫来路不明的二维码,慎联免费WIFI,在外使用WIFI时,尽量不要不登陆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支付机构APP等应用。


(三)怀疑信息已泄露的处理方式

    如尚未发生银行卡盗刷,仅怀疑相关信息已经泄露,可采取:1、尽快修改密码或挂失换卡。2、如已经发生盗刷,切勿急躁,合理应对以减少损失。首先应当尽快采取措施联系银行挂失,降低资金进一步损失的可能,其次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有关证据,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案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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